危害气象设施

1.违法行为

危害气象设施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江苏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实施主体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