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专人值守

1.违法行为

未指定专人值守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3.法律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江苏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实施主体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