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江苏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