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违法行为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3.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江苏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实施主体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