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
初次违反,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