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