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1.违法行为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