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