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未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未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报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1、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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