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1.违法行为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2.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未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未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报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实施主体

消防救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