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1.违法行为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2.不予处罚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法律依据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