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行政强制措施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未造成损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手续的

3.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