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