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2.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属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