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与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2.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