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标签、说明书违法的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首次被发现;
2.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