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处罚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0只(10米)以下,1000-2000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10只(10米)至30只(30米),2000-4000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30只(30米)以上,4000-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 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