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处罚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户外广告设施已拆除,但未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200-1000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未拆除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000-1500元幅度内从轻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1500-2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