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1.违法行为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反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