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2.对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的理解出现重大失误或者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失误;
3.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首次违反,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积极与采购人沟通,得到采购人谅解。
(4)采购项目可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规定的递补规则,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对采购效率产生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