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违法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不予处罚条件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