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

1.违法行为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

2.不予处罚条件

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3.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