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1.违法行为

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2.不予处罚条件

按要求将工资清单及时提供给劳动者。

3.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或者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