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1.违法行为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不予处罚条件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