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违法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不予处罚条件

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3.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