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1.违法行为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2.不予处罚条件

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