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1.违法行为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2.不予处罚条件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