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1.违法行为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2.不予处罚条件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