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