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违法行为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不予处罚条件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

3.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