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违法行为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2年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3.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