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查之日起前2年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2.保证受侵害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3.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5.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