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

1.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县(区)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且已履行立项、环评、用地预审等前置报批手续的。

(一)占地项目为民生工程或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原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当事人已经主动拆除整改,拆除到位的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达到违法建(构)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退出的违法建(构)筑物占地面积达到违法占地总面积50%以上的;

(三)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需要使用土地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临时用地1年内未恢复原状,永久性建设用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

符合空间规划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不符合空间规划的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

非法占用土地全部为水田以外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非法占用水田及其他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非法占用地类全部为水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4.3.2条;

《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5.实施主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