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在规划核实合格前,符合规划条件,但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1.违法行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在规划核实合格前,符合规划条件,但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及时主动停止建设,已申请规划变更,且变更内容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5.实施主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