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1.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2.不予处罚条件

(一)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属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已具备按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

(二)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的;

(三)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

(四)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4.3.1条;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