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
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4.3.1条;
《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