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线,擅自开工

1.违法行为

未经验线,擅自开工


2.不予处罚条件

次违法,及时主动停止建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及时改正,补办验线。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4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