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在规划核实合格前,符合规划条件,但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1.违法行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在规划核实合格前,符合规划条件,但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2.不予处罚条件

次违法,及时主动停止建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及时改正,如需规划变更的,应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镇域(街道)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