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未实际产生污染物,且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