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包括0.1吨),未发现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