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包括10%)、超标幅度在±0.5pH以内(包括0.5pH),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噪声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在1分贝以内(包括1分贝),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