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