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不予处罚条件

现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制定不规范,且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管理计划并备案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