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1.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2.不予处罚条件

不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小于1吨(包括1吨),未发现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