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不予处罚条件

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机械不超过2台,且烟度检出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20%,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