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2、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3、从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出施工许可证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经局“三重一大”会议集体讨论,减轻处罚。

4.法 律 依 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实施主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