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期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不按期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责令限期完工后,在责令完工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的

3.法律依据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4.实施主体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