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情节轻微

3.法律依据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4.实施主体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