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4.实施主体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