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