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