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的

1.违法行为

对未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