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市城管局,县级市、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